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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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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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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与法律文书的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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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 晓 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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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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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律文书中  
在的事物事件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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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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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事实进行叙述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也包括人们对事实的认识 法律文书中的叙事并非是对外在于人的客观事实的毫无保留  
而是不同的叙事者从各自的视角进行合目的性选择之后所展现出来的法律事实 不同主体制作的法律文  
其叙事理应有所不同不能套用同一个模式  
关键词法律文书案件事实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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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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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包括客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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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对程序的开始  
推进或终结具有 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现象及状态  
起诉意见书起 或状态背后的原因还可指称人们对客观现象或状  
无不需要阐述事实 此事实即为 态的认识在特定情形下所谓事实只不过是叙述者  
它是诉讼主体提出诉求裁判者作出裁决 所陈述的真伪有待证明的事情经过  
的前提和基础 案件事实不明诉讼者提出的诉求 可是法律文书中所叙之案件事实并非一般意  
将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拒之门外或得不到支持对裁 义上的事实  
而是与争议有关的受法律规范规制的  
判者而言则将难以对案件作出公正且令人信服的 事实即法律事实 那么何为法律事实呢 对此  
处理 那么作为法律事实的案件事实其所涉范围 英美法系的法学家从相反的方向进行了直观而具体  
究竟如何 法律文书的叙事应满足怎样的条件 不 的说明  
同法律文书的叙事是否必须遵循同一模式  
对于此类问题  
而日益规范与严谨的今天  
本文即以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为基础  
也可以指称现象  
决定意义的法律文书  
诉书和判决书等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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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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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中所形成的法律性结论%%%(他实施  
同一要 了诉状所称的伤害行为)%%%并非案件事实  
在诉讼程序因不断改进和完善 实的推断%%%(意图同他人签订一份合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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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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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值得我们认真思索  
分析对各类法 过程的属性也不是事实  
尝试着解答这些 这些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获得关于法律事  
实的感性认识不过习惯在给出准确界定的基础上  
去认知和理解概念的我们似乎更容易接受大陆法  
系抽象且理性的解释  
在罗马法中#(因其存在而使主体获得或不再拥  
但在日常生 有主体权利的那些限制或条件叫做法律事实  
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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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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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经由事实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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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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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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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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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关于事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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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书叙事内容产生制约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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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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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内涵  
事实通常指独立于人们的意识  
意志而客观存在的事物事件或过程  
一语是多义的  
它既可以指称已 者说#(法律事实是法律使某一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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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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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及具体的学术研究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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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 事实在人们之间创立的关系是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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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场合被赋予的涵义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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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或  
收稿日期!)**+F*)FA+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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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静!A+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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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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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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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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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静 案件事实与法律文书的叙事  
变更赖以发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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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各种法律 因事实  
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构成各种法律关系 各种法律关系产生  
本身的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是为法律所规范的或 还可依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作标准  
带有法律性质的社会范围内的事实 有了法律才会 律事件即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普通的事实一 而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还必须是要 法律行为即由主体有意识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  
因为案件事实大都发生在已 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实际行为 此种分类更为切  
其确定性或实在性需要借助 合我国的实际叙述法律事实这两个方面不可偏  
否则案件事实的 废  
随着社会交往的日 案件事实的具体内容  
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展法律规范和调 理解了案件事实的涵义之后  
整的事实范围也越来越大更多的一般意义上的事 就在于对各类案件而言究竟哪些事项能够满足法  
实归入到了法律事实的范畴之中 律事实的要素属于需要在文书中进行叙述的案件  
法律事实的要素和分类 事实 前已述及案件事实处于过去时之中形成法  
律关系或引起其发展变化的主体必须运用证据予以  
法律事实往往表现为某一具体事件的发生经 证明案件事实的评判者也依靠证据来推知未曾经  
因而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 历过的事件或过程 这一切皆与证明活动密切相  
果等要素是必不可少的 案件性质不同法律事实 唯其如此借助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将能够帮助  
的必备要素所涉及的具体方面也有所不同 据此可 我们合理地划定不同诉讼案件事实的范围 众所周  
将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刑事案件事实和非刑事案 知在证据法学的理论中有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  
件事实即民事 也称证明的客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证明  
刑事案件事实的必备要素是 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裁判结果有着密切联  
地点行为人行为的起因 包 系的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证明对象的范围就为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以及涉及 我们大致界定出了法律文书中应该叙述的案件事实  
非刑事案件事实的要素主要有纠纷发 的边界  
地点纠纷各方及其起因经过结果  
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及理由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上述这些要素的重要性和 公诉人加以证明的事实  
所包含内容的多寡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各不相 了有效进行辩护而必须进行证明的事实  
所以法律文书在进行叙事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 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了证明对象  
情况对各个要素予以斟酌根据需要加以阐明 之后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主要包  
法律事实的分类 括下述几个方面  
美国的研究者将法律文书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分  
为三类第一类是将直接影响裁判者作出裁决结果  
的基本争议事实第二类是不具有决定意义但能够 为皆规定了构成要件  
有助于理解并且使基本事实连成一体的事实第三 的罪名不同其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存在差异  
类是在争议过程中偶然发生但缺乏相关性或没有用 象也各不相同故而案件事实自然而然地有所区别  
这样的分类可以凸现不同案件事实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  
从而使法律文书叙事的详略安排更为 方面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项内容 刑事案件中的  
证明对象主要围绕这四个方面予以确定在刑事法  
可将法律事实分为 律文书中叙述事实首当其冲也应考量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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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引起法律后果的事 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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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二是由原因事实引发的法律关系本身  
发展及变化的过程 原因事实  
分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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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消灭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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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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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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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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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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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而为规范性的事实  
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成为历史的时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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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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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能为人所感知的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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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者 无法给出正确的认定  
益频繁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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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踵而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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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法律事实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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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以及不构成案件的事件"&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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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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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动机和目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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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情节和手段"'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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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与事等  
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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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是指为了赢得诉讼而由  
以及受到指控的被告人为  
根据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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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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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依据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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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一种犯罪行  
被告人被指控  
证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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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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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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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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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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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以因果关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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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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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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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不但要确定罪名并且还需依据  
行为人实施罪行的情节轻重来度量如何对之量刑  
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对被告人应否量刑应 明对象  
判处何种刑罚且应如何确定刑期 依刑法的有关规 的全部或部分有可能不必运用证据进行证明即能视  
影响量刑情节的事实包括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 之为成立也即是成为了无需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  
情节事实 这些情节正是法律文书叙事中不可忽略 高人民法院  
的内容 的事实包括  
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 定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  
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 已为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是为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无 等 案件事实无需证明不等于毋庸叙述 对免证事  
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案件事 实的叙述使得法律文书的叙事范围与证明对象的  
实中具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事项在叙事时文书的制 范围略显出差异 也就是说我们借助证明对象来  
作主体应当交代清楚 说明案件事实的具体内容并不表示这两者的范围  
此外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事实一旦在控辩双 完全一致些微差异的出现在所难免 这两者毕竟  
方或当事人之间出现争议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 属于不同的范畴  
人应对其进行证明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予以叙述 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要提出一定的证据被告 合法性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这个中  
反驳或者提起反诉也会举出相应的证据 无 心来确定 行政法律文书中所要叙述的案件事实也  
论哪一方当事人的举证都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 借此得以划定  
而当事人的主张又直接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程  
序事实相联系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围  
绕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的这就使得民事法律文书 的事实应由被告予以证明  
中叙述的案件事实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政相对人设定确认或恢复权利  
其权利还能够设定或减免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律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关系紧密相联 在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时首先要有事实依据 不但如此被告还应该进一  
关系暂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诉讼的推进就 步证明自己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  
是为了促使这种不确定的状态逐步得以明确并凭 文件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借法律的强制力使之付诸实现 所以民事诉讼证 故而被告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并对行政程序事实  
明对象的主要内容就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 予以叙述否则会导致败诉的后果 在行政答辩状  
权利义务关系其民事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及范围 和判决书中这些事实理所当然地成为叙述的对象  
如何其分歧及争议的焦点何在等等 这也成为民  
事法律文书中应着力予以叙述的重要内容  
案件的相关事实  
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 告还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证据  
律事实 这些事实虽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争 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其遭  
议的实体问题但能够保障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 受损害的事实 所以在行政起诉状及裁判文书中  
同样也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因而也属于证明 它们也是需要阐述清楚的案件事实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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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应当叙述的事实范围  
!J免证的事实  
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事实都是民事诉讼中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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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当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时这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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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免证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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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任的事实  
证明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责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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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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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被告应证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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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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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为行  
也可以限制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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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案件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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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原告应证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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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在诉讼中应依法证明下  
列对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起诉符合法定的条  
一是 件 除此之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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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静 案件事实与法律文书的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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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叙事的制约因素  
前文归纳总结的各类诉讼中所应叙述的案件事 以维护和谐而安定的社会秩序  
所针对的是法律文书叙何事并未解决法律文书 照争议的本来面目来认识或反映案件事实  
如何叙事的问题甚至文书中事实表达的主要方面 任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从这样的理念出发  
尚未涉及 必须承认尽管具体争议中的案件事实 既然案件事实只有一个那么法律文书的叙事自然  
只有一个但是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同一案件的整个 应以客观真实为指针无论是当事人证人还是公  
发生经过常常是多层次多侧面的 不但原告被告 安司法机关都应以此为标准来进行事实表达 程序  
的陈述有所差异即使是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也难以 的正当性及诉讼效率并不在叙事者思虑的范围之  
相互一致 为了理论研究的需要在这里我们首先 然而随着时代的演进和诉讼观念的变化人们  
排除掉故意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形尽管如此叙事的 逐渐意识到客观真实其实只能被当做是我们不断追  
差别依然无法消除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真实具有超 求的目标而已 法律文书的叙述者对已然发生过的  
越法体系或法文化的普遍意义 可是为什么法 案件事实的叙述是在法律程序这样一个特定的时空  
律文书对同一事实的叙述依旧或多或少存在区别 内进行的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规范及证据规范的  
对此有无必要给予限定或进行规范为法律文书的 要求 为了满足对程序公正和效益的平衡追求  
叙事设定一个应当普遍遵循的模式以促使其减少误 律文书的叙事难以逾越时空条件及相应法律规范的  
差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 约束 正是出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程序正  
怎样看待这些差别并进一步分析产生这些差别的 当性证据制度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叙事往往只能无  
原因如是方能在规范法律文书的叙事方面有的放 限地接近客观真实这一目标而无法完全实现  
矢地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而不是适得其反 对案件事实的表述就必然地呈现出多元化的局  
笔者认为对法律文书的叙事产生影响和制约的因 面  
素十分繁多且交互作用其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主  
要有如下方面  
对诉讼目的的认识  
诉讼目的是立法者基于客观需要和对诉讼本质 事实是一种客观实在  
属性及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诉讼活动所要达 移即事实独立于主体的思维  
到的理想目标 诉讼目的受诉讼价值观的制约 在 地存在于客观物质世界之中  
不同的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立法者所设定的诉讼 不影响事实在世界里的存在  
目的也存在着差异 诉讼目的又影响着诉讼模式的 认为事实是认识主体对客观实在的把握与判断  
设计 在理想的审理和裁判过程中毫无疑问案件 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性的因素客观实在的尚处  
事实应是客观的已发现的真理的一部分诉讼的目 在未知领域的事实只有过渡到主观才具有实存的价  
的就是发现客观真实 不过实践中的情况并非如 值  
无论是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抑或是在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下由于裁判者亲自进行证据调查的 识所把握  
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诉辩双 所认识并被用于一定的目的  
方必须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及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在 上了主观性的印记 因此事实不但具有客观性  
诉讼中是否卸除了证明责任或许比探求事实真相 律性还应具有主观性  
更值得诉讼主体予以关注 这也正好说明为什么英 实被记忆认识理解  
美法系国家的律师更为自信于自己证实或证伪某一 见事实的主观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具体诉求的能力而非准确探知在诉讼之前当事人之 文书中的叙事正是对客观的他在的案件事实的记  
尽管作为法律事实它受到法  
但叙述的主观性不容否认地存在着  
一直认为诉讼的首要 如此必然导致不同的法律文书叙述同一法律事实会  
目的就是在寻求绝对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人们倾向于完全按  
证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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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  
诚如有学者所言从哲学的角度立场来看待事  
应有两个不同的角度一是从本体论出发认为  
它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  
意识观念之外现实  
不论人们认知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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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认识论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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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客观性是他在的  
它所有的价值都潜而不彰  
事实就无可改移地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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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被人们的主观意  
凡是为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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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主观性表现为事  
接受和表达的整个过程 可  
很显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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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的能力  
前一能力愈显得重要  
反观我国较长时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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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愈向纵深推 忆  
律规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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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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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和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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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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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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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较大的差别  
能为各种法律文书的叙事设置完全相同的模式和要 可能性有两种  
一种为  
的叙事主体中  
对法律事实的认知需要人们凭借自身的感观去 多会选择个性化的  
这就使得法律事实的呈现与法律事实叙述者 选取对自己有利的  
的个体因素密切相关 不同的叙述者由于制作文 陈述  
&而案件事实的评判者%%%公安司法机关则只  
书的目的不同其叙事的视角选择事实材料的标准 能结合已经确认的证据采用第三人称以全知的视  
# #  
每每相异而且他们陈述事实的能力也是千差万别 角来叙事  
对叙述者个体的法律叙事造成影响的因素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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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现实状况明确告诫我们  
#
不 根据需要选择其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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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之有利的侧面 选择的  
直接叙述)#即全知视角$  
间接叙述)#即个性化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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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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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  
当事人由于曾经亲历过案件事实大  
第一人称的视角并且会致力于  
能够印证自身主张的事实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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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者的视角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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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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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叙事者的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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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位法律文书的制作者都有着不同的知识和  
专业背景不同的成长环境和文化传承对发生在身  
即视角肯 边与自身紧密相关的法律事实会有自己独特的理解  
况且凭借语言媒介传递出来的法律事实与  
视角指的是叙事者使用句 文书制作者的语言表达能力须臾不可分离 语言素  
子描写场景所择取的角度该角度既会影响观察结 养高低相异的人其表述案件事实的准确完整和清  
也会影响语言表达 站在不同的角度观察同一 晰程度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但是只要他或她的  
个法律事实由于观察的全面或者片面深入或者肤 叙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法律文书的叙事就是  
不同的观察者传达出来的信息不可能完全相同 合格的  
法律文书的叙事实际上是展现文书制作者个性  
法律文书虽属于公文书但并非  
完全排斥人性化和独特的风格 我国法律文书的叙  
叙 事应当逐渐克服与脱离原有的陈旧模式与束缚  
体现  
以使对案件事实的叙述更为符合法  
也更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AJ叙事者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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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事者观察和认知法律事实的角度  
定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叙述  
的认知语法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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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朗盖克![0/F 和认识&  
M04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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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自身需求出发来认知法律事实和从客观公正的  
角度出发去认知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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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 特点的舞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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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作为一种叙述方式  
#
主要涉及叙述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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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眼光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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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叙述主体会选择不同的视 实际需要出发去挖掘多种的表达方式和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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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选择就是要确定观察和表达事物的哪些方 出多变的风格  
一个事物或事件有很多的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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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观察者只能 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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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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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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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侦检机关显然不是最终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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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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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者  
)
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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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A+299e3450.>f'!"#$%&&#'"%)*"%+,&-& .&/'"%)01-2-& *K+'N3;34R-@&3:53/ O%-:9#)**!'  
*
(
(
(
(
M
*
)+!  
"
彼德罗  
1
彭焚得  
'
罗马法教科书*K+'黄风译  
'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A++)'  
中国法制出版社#)**A'  
论法律中的事实问题*,+'法律科学#)**!#!A"'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科学#)**C#!""'  
*
!+王亚新  
C+王麟  
#+杨建军  
'
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K+'北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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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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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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